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,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授予条件
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,符合本《实施细则》的各项条件,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,网络教育学院初审,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积极参加公益活动,热爱社会主义国家。
(二)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(三)身体健康。
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。
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未获毕业资格者(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);
(二)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 70 分者;
(三)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 “ 中 ” 以上者;
(四)学校学位英语 4 级考试成绩未达 60 分者;
(五)考试作弊者;
(六)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。
二、审核程序
第五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。符合条件者,毕业前二个月,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。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。
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初审。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,填报推荐名册,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(教务处)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;
(二)德、智、体综合评定情况;
(三)毕业生成绩总册;
(四)学位课程、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分析一览;
(五)学籍档案。
第七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。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,可由主任或副主任,召开专题会议审议,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。
第八条 学位办(教务处)根据最终评审结果,组织颁发《学士学位证书》。
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06 年 1 月起执行。解释权属校学位办公室。
附则:
1 、学校学位英语 4 级考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,难度与 CET4 相当。
2 、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,学院所有在籍学生,一般专业,已取得 CET4 合格证书、 PETS3 (全国公共英语三级)合格证书或 CET4 成绩达 425 分( CET4/6 试点考试后)的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,已取得 PETS4 (全国公共英语四级)合格证书、 CET6 成绩达 55 分( CET4/6 试点考试前)或成绩达 390 分( CET4/6 试点考试后)的,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。
3 、 2006 年 1 月 1 日始, CET 和 PETS 成绩均不作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。
补充说明:
根据《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和校学位办(教务处)有关要求,现对我校网络教育学生的学位申请作以下几点补充说明:
1 、 2004 年以前(含 2004 年)已毕业学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。
2 、 2005 年已毕业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。一般专业,已取得 CET4 合格证书、 PETS3 (全国公共英语三级)合格证书或 CET4 成绩达 425 分( CET4/6 试点考试后)的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,已取得 PETS4 (全国公共英语四级)合格证书、 CET6 成绩达 55 分( CET4/6 试点考试前)或成绩达 390 分( CET4/6 试点考试后)的,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。申请授予年限为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。
3 、现所有在籍学生按《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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